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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律师解答:新冠肺炎疫情涉及的劳动法适用问题

来源:谢世有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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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新冠肺炎疫情涉及的劳动法适用问题

谢世有律师团队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导,旨在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事关民生,牵动着万千家庭。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经营实体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这个特殊时期,我们律师团队依据特殊时期的文件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整理了新冠肺炎疫情涉及的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法适用有关的常见问题,希望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因各地方政策稍有差异,如地方有具体明确规定,请遵照地方规定执行。

 

.  1、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

律师解析: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劳动者待岗。

3、企业按照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规定,企业按照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生活费。故如果申请复工未被批准同意或单位决定不申请复工的,则职工即便未上班也要支付工资,如果不能复工周期超过一个月的,次月可以按照陕西省规定支付生活费。

4、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5、用人单位是否能提前复工吗?

答:不能。

律师解析: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兴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本地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复工。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各地还建立了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相关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

    6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当承担。

律师解析:《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8、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9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应当支付。

律师解析: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10、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可见,《通知》对两种情形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是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于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1、劳动者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都应当发放,这些都属于工资的范围。当然,如果劳动者的奖金与该劳动者或单位的业绩相关,则在单位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不包括相关奖金是合理的。

12、劳动者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西安市一类区不得低于1440元/月)

13、 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4、用人单位未经批准就复工,有什么后果?

答:如果有的企业强制提前复工,则该单位、其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5、企业复工,劳动者未及时上班怎么应对?

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未上班的原因多种多样,企业不能轻易以旷工解除。最好通过三封EMS程序处理,即先通知返岗,未能返岗说明理由。第一封后,不回复的警告,还不回复以规章制度解除。回复的,根据回复的理由应对,如被隔离,待隔离期满后要求其返岗;如病假,要求提供病假手续以及医疗期满后返岗;如因交通困难,可给予适当宽限条件,如安排年休假、事假处理。

16、因本次疫情引发的工伤认定、工伤申报和工伤待遇享受问题?

答:(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2)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延长至90日。

(3)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劳动者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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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世有团队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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